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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葉壽塗
原 告 葉昆昌
原 告 吳麗玉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翁妙月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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