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重訴,18,2011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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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麗燕 住臺南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清江、陳晴美因99年重訴字第1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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