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重訴,185,2011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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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永祥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7,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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