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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張葉滿
楊健豪
楊健良
王耀興
楊榮濱
吳壽榮
李國華
李吳淑惠
郭慧萍
黃孟玲
林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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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 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張葉滿 │ 530,000 │ 8,595 │
├────┼──────────┼────────────┤
│楊健豪 │ 540,000 │ 8,760 │
├────┼──────────┼────────────┤
│楊健良 │ 530,000 │ 8,595 │
├────┼──────────┼────────────┤
│王耀興 │ 1,050,000 │ 17,092 │
├────┼──────────┼────────────┤
│楊榮濱 │ 520,000 │ 8,430 │
├────┼──────────┼────────────┤
│吳壽榮 │ 560,000 │ 9,090 │
├────┼──────────┼────────────┤
│李國華 │ 980,000 │ 16,020 │
├────┼──────────┼────────────┤
│李吳淑惠│ 1,060,000 │ 17,241 │
├────┼──────────┼────────────┤
│郭慧萍 │ 1,296,000 │ 20,805 │
├────┼──────────┼────────────┤
│黃孟玲 │ 1,344,000 │ 21,547 │
├────┼──────────┼────────────┤
│林佩君 │ 750,000 │ 12,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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