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除,565,2011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朱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在案。

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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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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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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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義南│元大商業銀行│98年9月30日 │25,000元  │AF0000000 │
│    │      │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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