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除,581,2011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侯進成即德陽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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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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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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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添淑股份│元大商業銀│99年7月31日 │23,940元│AF0000000 │
│    │有限公司│行佳里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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