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除,582,2011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東波
代 理 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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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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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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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禾旅行社有│第一商業銀行│99年4月10日 │70,043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戴東波│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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