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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徐麗琦
以上上訴人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20,856元(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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