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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以上上訴人與陳天陽因100年度勞訴字第56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0月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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