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4687,20120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687號
債 權 人 丁國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泓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票發票人係巨才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蔡泓諭僅係其法定代理人,為公司發票,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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