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6699,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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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
債 權 人 頂立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雲
債 務 人 林明燦

一、債務人林明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林劉來囑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死亡,亦即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民法第二0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率,自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為據,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於法不合,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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