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992,2011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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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明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另於聲請狀具狀處簽章。

㈢補原因事實所指之「財務管理委任書-增補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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