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票,281,2011022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王世珊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玉鳳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陳玉鳳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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