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繼,2026,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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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026號
聲 明 人 史靜惠
上列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經本院以100年11月18日南院勤家佑100年度司繼字第2026號函通知聲明人限期補正:一、聲明人聲明狀上印章與印鑑證明顯不相符,應補正格式。

二、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四、查報被繼承人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渠等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五、查報被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六、查報被繼承人有無其餘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等),如有請查報渠等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或媽媽手冊、診斷證明書。

七、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權通知書暨回執。

八、補繳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九、如繼承系統表有缺漏,請補正之。

該函並於100年11月24日送達聲明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為憑。

然聲明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致本院無從審酌,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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