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聲,1051,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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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吳世章
相 對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4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九年度司聲字第八四八號民事裁定所提存之面額共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萬元之合作金庫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壹拾陸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陸張、號碼:G0000000-0;

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參張、號碼:J0000000-0;

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柒張、號碼:L0000000-00、L0000000-00),准以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玖萬元之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於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2,453 萬元或同額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在7,359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而聲請人如於以7,359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扣押,聲請人因此提供現金7,359萬元為擔保金,並先後經本院99年度存字第992號、本院99 年度存字第164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面額共7,360萬元之合作金庫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16 張(面額10萬元6張、號碼:G0000000-0;

面額100萬元3張、號碼:J0000000-0;

面額1,000萬元7張、號碼:L0000000-00、L0000000-00)在案。

惟因前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已經到期,為免利息損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46號提存書1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 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本院99年度存字第992號、本院99 年度存字第1646號、本院99 年度司聲字第848號民事卷查對無誤,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參照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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