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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林其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關於「劉嘉獎」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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