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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姜豊茂
姜怡如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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