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婚,488,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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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48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淑瑛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劉淑瑛與反訴被告程基山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及反訴被告應賠償精神損失及日後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反訴請求。
查關於離婚部分之反訴,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另關於精神損失及日後生活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合計應徵收反訴之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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