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家聲,192,2012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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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92號
抗 告 人 郭文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素幸、郭淑貞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192號
定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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