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家訴,393,2012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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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潘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惠珍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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