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建,11,2012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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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江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53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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