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消債更,143,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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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珈伃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件:
㈠聲請人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㈡請提出協商成立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註記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㈢聲請人陳報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2,679,400元,惟債權人清冊各筆債務合計為新台幣2,679,440元,相差新台幣40元,請查明之。
㈣本院已另行函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提出協商條件,聲請人應立即向債權人聯繫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相關事宜,並將協商結果及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陳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
㈤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㈥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給付、傷病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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