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消債更,144,201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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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鎮瑋即郭文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附件:
1、聲請人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內所附之聲請人債務人清 冊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就此部分恐有誤解,請 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 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
若無,仍應釋明之。
2、聲請人聲請更生應表明聲請人之財產,財產目錄明細包括土 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如有多數銀行,應詳細記載 各銀行帳戶明細)、股票、人壽保單(期滿可領回一定金額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債務人應詳實 記載陳報,如無,應記載無,如有上列財產,則應詳細記載 明細(如有不實,本院依第46條規定,應駁回聲請)。
債務 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如有財產變動狀況者,亦請一併表明 。
3、補正聲請人主張受扶養人楊子嬉之父楊振鴻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依法應分擔楊子嬉扶養義務之人應為楊子嬉之 父、母,聲請人應補正其父、母之身分證字號資料,並釋明 其父母有無工作收入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明細及相 關證據。
4、聲請人主張任職於恒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自98年1 月起迄今,如下所列資料到院:
①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薪資明細表(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 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 等)。
②扣除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後每月實領薪資明細表(須包含薪資 、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 效獎金及加班費等)。
③如上開款項係以匯款方式,並請提供匯款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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