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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吉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 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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