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監宣,278,201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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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林戊坤
關 係 人 蔡林美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仙寶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女」之記載,應更正為「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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