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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吳鞍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吳鞍心破產。
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召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務農至今已有70餘年,因多年來協助子女創業,提供土地等不動產設定擔保,並投入大量資金,嗣因經營不善致聲請人經濟嚴重衰退,多年來僅維持基本生活,並面臨無法償還積欠債務之困境,聲請人僅利息已達負荷不堪程度,更遑論本金之償還,各債權人亦紛紛前來逼迫,而聲請人提供財產設定抵押借款,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64,118,555元,本擬儘量努力改善,期能償還各債權人,惟長久時日,所投入資金之相關業務未見起色,甚日趨沒落,收入減少。
此外,聲請人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
為此,爰依破產法第57、58條之規定聲請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次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再按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破產法第1條、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以債務人現實財產及其信用仍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屬之。
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此觀司法院25院字第1505號解釋自明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明債務人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陳紹宗、陳世明、許慧蘭、陳世龍為保證人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因屆期未清償,尚積欠本金餘額合計164,118,555元,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上開債務人等之債權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15757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已高達164,118,555元,可認聲請人確已積欠鉅額債務。
再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8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聲請人名下財產計有如附表所示48筆不動產及1筆投資,其財產總額為89,264,938元。
是以,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已高達164,118,555元,而聲請人名下資產僅有89,264,938元,故聲請人主張其名下所有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堪認屬實。
㈡又本件聲請人尚積欠臺南市政府稅務局稅款共計355,033元,有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00年3月11日南市稅法字第10000796號函暨該函檢附之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可按,是聲請人應負之稅捐為355,033元。
而就聲請人已知如附表之財產部分,其中編號15至26、33至34、37至46、48所示之財產為未經設定擔保物權之不動產,依房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總計為18,866,753元,惟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是以,聲請人得組成破產團之財產,亦即聲請人所得以清償且不具有別除權性質之債權之財產總值計為18,511,720元(計算式:18,866,753-355,033=18,511,720)。
至於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4、27至32、35至36、47之不動產均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破產程序進行中抵押權人享有別除權,不受破產程序影響,惟屬於別除權之財產,亦得為破產財團之財產,有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27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且該權利人是否行使其別除權,行使何項標的財產之別除權,須俟其依法具體行使始可得而知,尚難遽認聲請人無財產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亦難謂其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故可認聲請人之資產若經宣告破產,尚得期待有財產足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並供其他債權人受償,應認為有破產之實益。
是以,上開資產尚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自非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
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及第1次債權人會議期日。
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破產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定。
茲因林瑞成律師長期於本院轄區內擔任律師職務,而本件破產財團之組成並非複雜,其並經臺南律師公會100年6月28日南律嘉字第10000182號函覆本院願任法院破產管理人之會員名冊之一,應堪擔任本件之破產管理人職務,爰選任林瑞成律師(事務所:設台南市○區○○路128號4樓之5、聯絡電話:00-0000000)擔任本件之破產管理人,並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1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
│編號│ 財產種類 │ 公告現值 │ 有無別除權 │ 擔保債權總金額 │ 債權餘額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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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4,901,875元 │ │ │ │
│ │611地號(田賦) │ │有別除權 │ │ │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土地銀行 │35,280,000元 │ │
│ 2 │臺南市○○區○○段│1,452,300元 │ │ │ │
│ │611-1地號(田賦) │ │ │ │ │
├──┼─────────┼──────┼──────────────┼────────┤ │
│ 3 │臺南市○○區○○段│4,480,084元 │有別除權 │ │ │
│ │611-2地號(田賦) │ │⑴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藍重豐 │⑴350,000,000元 │ │
│ │ │ │⑵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藍重豐 │⑵180,000,000元 │ │
├──┼─────────┼──────┼──────────────┼────────┤ │
│ 4 │臺南市○○區○○段│8,977,520元 │有別除權 │ │ │
│ │613-1地號(田賦) │ │⑴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華南銀行│⑴216,000,000元 │ │
│ │ │ │⑵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藍重豐 │⑵160,000,000元 │ │
├──┼─────────┼──────┼──────────────┼────────┤ │
│ 5 │臺南市○○區○○段│1,520,400元 │ │ │ │
│ │617-5地號(田賦) │ │ │ │ │
├──┼─────────┼──────┤ │ │ │
│ 6 │臺南市○○區○○段│5,967,962元 │ │ │ │
│ │617-6地號(田賦) │ │有別除權 │ │ │
├──┼─────────┼──────┤⑴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土地銀行│⑴24,000,000元 │ │
│ 7 │臺南市○○區○○段│336,000元 │⑵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華開租賃│⑵48,000,000元 │ │
│ │617-7地號(田賦) │ │ 公司 │ │ │
├──┼─────────┼──────┤ │ │ │
│ 8 │臺南市○○區○鎮段│2,252,900元 │ │ │ │
│ │2144-2地號(田賦)│ │ │ │ │
├──┼─────────┼──────┼──────────────┼────────┤ │
│ 9 │臺南市○○區○鎮段│1,381,900元 │ │ │ │
│ │2144地號(田賦) │ │ │ │ │
├──┼─────────┼──────┤ │ │ │
│ 10 │臺南市○○區○鎮段│2,947,100元 │ │ │ │
│ │2144-19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有別除權 │ │ │
│ 11 │臺南市○○區○鎮段│323,7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新營市農會│6,000,000元 │ │
│ │2144-20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 │ │ │
│ 12 │臺南市○○區○鎮段│260,000元 │ │ │ │
│ │2144-21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 │
│ 13 │臺南市○○區○鎮段│1,787,500元 │ │ │ │
│ │2144-5地號(田賦)│ │有別除權 │ │ │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聯邦國際租│15,000,000元 │ │
│ 14 │臺南市○○區○鎮段│393,900元 │ 賃公司 │ │ │
│ │2147-3地號(田賦)│ │ │ │ │
├──┼─────────┼──────┼──────────────┼────────┤ │
│ 15 │臺南市○○區○鎮段│119,6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7地號(田賦)│ │ │ │ │
├──┼─────────┼──────┼──────────────┼────────┤ │
│ 16 │臺南市○○區○鎮段│490,1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8地號(田賦)│ │ │ │ │
├──┼─────────┼──────┼──────────────┼────────┤ │
│ 17 │臺南市○○區○鎮段│110,5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9地號(田賦)│ │ │ │ │
├──┼─────────┼──────┼──────────────┼────────┤ │
│ 18 │臺南市○○區○鎮段│436,8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10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 │
│ 19 │臺南市○○區○鎮段│2,687,1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11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 │
│ 20 │臺南市○○區○鎮段│31,2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13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 │
│ 21 │臺南市○○區○鎮段│57,2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14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 │
│ 22 │臺南市○○區○鎮段│335,4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15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 │
│ 23 │臺南市○○區○鎮段│114,4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16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 │
│ 24 │臺南市○○區○鎮段│479,7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17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 │
│ 25 │臺南市○○區○鎮段│170,3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18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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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臺南市○○區○鎮段│87,100元 │無別除權 │ │ │
│ │2144-28地號(田賦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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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臺南市○○區○○段│977,500元 │ │ │ │
│ │142-32地號(土地)│ │ │ │ │
├──┼─────────┼──────┤ │ │ │
│ 28 │臺南市○○區○○段│1,828,500元 │ │ │ │
│ │142-43地號(田賦)│ │ │ │ │
├──┼─────────┼──────┤ │ │ │
│ 29 │臺南市○○區○○段│3,104,400元 │ │ │ │
│ │142-44地號(土地)│ │ │ │ │
├──┼─────────┼──────┤有別除權 │ │ │
│ 30 │臺南市○○區○○段│395,200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台灣農林公│120,000,000元 │ │
│ │142-46地號(田賦)│ │ 司 │ │ │
├──┼─────────┼──────┤ │ │ │
│ 31 │臺南市○○區○○段│3,588,000元 │ │ │ │
│ │142-47地號(田賦)│ │ │ │ │
├──┼─────────┼──────┤ │ │ │
│ 32 │臺南市○○區○○段│52,000元 │ │ │ │
│ │142-50地號(田賦)│ │ │ │ │
├──┼─────────┼──────┼──────────────┼────────┤ │
│ 33 │臺南市○○區○○段│586,500元 │無別除權 │ │ │
│ │142-51地號(田賦)│ │ │ │ │
├──┼─────────┼──────┼──────────────┼────────┤ │
│ 34 │臺南市○○區○○段│2,784,950元 │無別除權 │ │ │
│ │624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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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臺南市○○區○○段│424,303元 │ │ │ │
│ │470地號(土地) │ │ │ │ │
│ │【重測前:鐵線橋段│ │ │ │ │
│ │1-18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別除權 │ │ │
│ │ │ │⑴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李黃印 │⑴180,000,000元 │李黃印: │
│ │ │ │ │ │302,304,424元 │
│ │ │ │⑵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李黃印 │⑵50,000,000元 │ │
│ │ │ │ │ │ │
├──┼─────────┼──────┤⑶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富邦資產│⑶65,000,000元 │富邦資產管理公│
│ 36 │臺南市○○區○○段│17,967,517元│ 管理公司│ │司: │
│ │471地號(土地) │ │ │ │828,450美金 │
│ │【重測前:鐵線橋段│ │⑷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李黃印 │⑷160,000,000元 │ │
│ │1-1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⑸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兆豐資產│⑸96,000,000元 │ │
│ │ │ │ 管理公司僅以471地號(土地 │ │ │
│ │ │ │ )【重測前:鐵線橋段1-1地 │ │ │
│ │ │ │ 號】為擔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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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745,780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161-3 │ │ │ │ │
│ │地號(田賦) │ │ │ │ │
├──┼─────────┼──────┼──────────────┼────────┤ │
│ 38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129,850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161-5 │ │ │ │ │
│ │地號(田賦) │ │ │ │ │
├──┼─────────┼──────┼──────────────┼────────┤ │
│ 39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866,943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187-2 │ │ │ │ │
│ │地號(田賦) │ │ │ │ │
├──┼─────────┼──────┼──────────────┼────────┤ │
│ 40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5,055,800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188地 │ │ │ │ │
│ │號(田賦) │ │ │ │ │
├──┼─────────┼──────┼──────────────┼────────┤ │
│ 41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129,200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189-4 │ │ │ │ │
│ │地號(田賦) │ │ │ │ │
├──┼─────────┼──────┼──────────────┼────────┤ │
│ 42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56,100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193-2 │ │ │ │ │
│ │地號(田賦) │ │ │ │ │
├──┼─────────┼──────┼──────────────┼────────┤ │
│ 43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20,400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193-4 │ │ │ │ │
│ │地號(田賦) │ │ │ │ │
├──┼─────────┼──────┼──────────────┼────────┤ │
│ 44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2,590,800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195地 │ │ │ │ │
│ │號(田賦) │ │ │ │ │
├──┼─────────┼──────┼──────────────┼────────┤ │
│ 45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44,660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196-2 │ │ │ │ │
│ │地號(田賦) │ │ │ │ │
├──┼─────────┼──────┼──────────────┼────────┤ │
│ 46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440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197-1 │ │ │ │ │
│ │地號(田賦) │ │ │ │ │
├──┼─────────┼──────┼──────────────┼────────┤ │
│ 47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545,190元 │有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208-5 │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土地銀行 │6,000,000元 │ │
│ │地號(田賦) │ │ │ │ │
├──┼─────────┼──────┼──────────────┼────────┤ │
│ 48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735,930元 │無別除權 │ │ │
│ │段木屐寮小段210-1 │ │ │ │ │
│ │地號(田賦) │ │ │ │ │
├──┼─────────┼──────┼──────────────┼────────┤ │
│ 49 │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2,492,670元 │ │ │ │
│ │限公司(投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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