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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柯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
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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