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吳昆典
訴訟代理人 吳孟熹
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陳清鈿
吳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6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