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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吳太平
被上訴人 陳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9年1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9年度南簡字第9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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