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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沈柏青
代 理 人 賴登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教育部於民國55年10月27日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25頁第55號)。
為因應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第14屆第16次會議決議增修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計33條,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之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已據提出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99年12月12日第14屆第16次董事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而主管機關教育部經本院函詢其意見,亦表示對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所示業經核備在案,此有教育部100年2月9日臺技㈡字第1000016562號函在卷足憑,顯與私立學校法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立準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並無抵觸。
是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則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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