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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張真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48523號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暨自民國9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記載利息起算日為「996年3月2日」,與聲請狀請求自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顯有不符,足認該上開支付命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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