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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張琇慧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1年4月4日所為91年度促字第18934號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1年3月15日具狀聲請本院核發清償消費款之支付命令,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名稱為「張慧」,且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持卡人帳單查詢資料中持卡人名稱亦記載為「張慧」,是本院依聲請人聲請內容而核發91年度促字第18934號支付命令,並無任何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將上揭支付命令債務人名稱更正為「張琇慧」,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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