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聲,36,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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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蘇碧鳳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周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自由認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99年度司執字第7408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為避免不動產遭拍賣後難以回復原狀,請准供擔保後停止鈞院前述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20日持執行名義對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無結果,故本院於99年4月26日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0071號執行案號核發債權憑證。

而相對人復以該債權憑證於99年9月15日再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99 年度司執字第74080號執行案件受理在案,而聲請人對於被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經本院調取該99年度司執字第74080號、99 年度司執字第30071號及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卷宗審核無誤。

雖聲請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記載對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0071號執行案件不服而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然查其真意係對於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4080號執行案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聲請人誤載為99年度司執字第30071號執行案號,此先予敘明。

四、聲請人提起上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定期命其補正,聲請人竟未遵期補正,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所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駁回而不存在,揆諸上開說明所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408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案件,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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