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12,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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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曾景胤
原 告 曾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985,900元,(其建物之課稅現值為501,800元【489,300元+12,500元】,系爭7筆土地之面積為22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70,0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5,470,000元,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15,971,800元,權利範圍2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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