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19,201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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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健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6,3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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