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29,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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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郭晉欽
郭益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潭
被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38,8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1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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