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33,201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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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號
再審原告 陳李玉
陳麗卿
陳芳裕
陳麗雲
陳芳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99年度簡上字第11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參照)。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揆之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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