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圳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68,0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