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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潘國泰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黃順學
訴訟代理人 黃火賽
被 告 潘清鍾
潘俊甫
潘評
葉柑忍
潘蔡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9,007元【(495.75平方公尺×6,600元)+(18.9平方公尺×6,600元)×6/20(應有部分比例)=1,019,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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