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52,201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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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陳敏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鈞諒、蔡玉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9,800元(即請求返還土地公告現值46,000元×76.3平方公尺=3,50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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