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57,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王振宇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王壽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壽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人之利益為之。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搭建地上物而占用伊與其他共有人共有坐落台南善化區○○段838地號土地面積為18平方公尺,請求判令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並將無權占有之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係基於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而提起本件訴訟,則本院依職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為全體共有人請求返還之面積計算為宜,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00元【計算式:18平方公尺×13,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