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58,201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李明川
以上原告與被告杜玄中、郭珠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86元(計算式: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即3,000元×12月+原告請求賠償之水電費金額6,886元=42,8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