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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7號
抗 告 人 蔡清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賈慧蓉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
惟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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