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9,2011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蘇洪石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保宮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00元【計算式:6.6116平方公尺(即2坪)×每平方公尺26,638元=176,1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