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106,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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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翁桂芳
原 告 朱申陵
被 告 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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