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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2號
原 告 劉進枝
訴訟代理人 劉春永
被 告 陳玉偵
訴訟代理人 陳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攜帶交通費收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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