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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2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徐國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12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0,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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