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33,201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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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楊李金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黃月珠、連財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財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本院前所發100年2月1日言詞辯論通知記載應補費15,300元金額係誤載,應以本裁定為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2份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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