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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綉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威德、吳佳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33845號支付命令核發在案,惟被告吳威德、吳佳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55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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