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464,2012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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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魏順福
以上上訴人與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0年度訴字第464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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